(2017)鄂2802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昌仁与余明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仁,余明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828号原告陈昌仁,男,生于1951年4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委托代理人陈胜江,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明祥,男,生于1973年12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孙邦平,恩施自治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仁诉被告余明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仁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昌仁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昌仁承担。审 判 员 张利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艾晶晶书 记 员 宋佳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