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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裕明、瞿理崧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裕明,瞿理崧,福州宏涛酒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裕明,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锦锡,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瞿理崧,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丰夏,福建通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梓燊,福建通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宏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2#写字楼25层15室,组织机构代码77535460—5。法定代表人:廖鹤英。原审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组织机构代码13230855—X。法定代表人:刘巽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常曈,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红,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周裕明因与上诉人瞿理崧、被上诉人福州宏涛酒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2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以合同单价、出库单单价系周裕明自行篡改为由否定其关于租赁物租金结算的主张,但经瞿理崧签字确认的编号为1208904、1208906《出库单》中载明的单价与上述篡改单价相符,一审法院对此未作进一步认定,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且一审判决遗漏周裕明关于被上诉人福州宏涛酒业有限公司责任承担与否的判项。以上问题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裕明、瞿理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8元、5804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林秀榕代理审判员  官永琪代理审判员  魏 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菡君(2017)闽01民终971号第2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