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11民督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韩某某、任某某申请支付令案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某某,韩某某,任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11民督10号之一申请人申某某,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现住山西省黎城县。被申请人韩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籍贯黎城县,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被申请人任某某,女,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本院受理申请人申立清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4月24日发出(2017)晋民督10号支付令,并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地址多次进行送达,被申请人当面对借款数额有异议,拒绝签收法律文书,至今仍无法送达。本院认为,支付令应在三十日内送达债务人方能生效,法定期间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民督1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767元,由申请人申立清承担。审判员 史贵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