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兴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兴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946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2542889-X。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成,该行员工。被告:李兴才,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兴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李兴才已经全部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李兴才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程王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