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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4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陈志萍、李全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陈志萍,李全喜,马予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4741号之一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9号1层0101号。负责人程春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慜婧,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力航,该行员工。被告陈志萍,住郑州市。被告李全喜,住郑州市。被告马予安,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陈志萍、李全喜、马予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志萍、李全喜、马予安负担。审 判 长  陈晓菲审 判 员  赵宜勇代理审判员  何 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