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4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陈志萍、李全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陈志萍,李全喜,马予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4741号之一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9号1层0101号。负责人程春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慜婧,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力航,该行员工。被告陈志萍,住郑州市。被告李全喜,住郑州市。被告马予安,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陈志萍、李全喜、马予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志萍、李全喜、马予安负担。审 判 长 陈晓菲审 判 员 赵宜勇代理审判员 何 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