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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翁其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其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1580号原告: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华林路366号隆盛公寓。法定代表人:林品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生,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其腾,男,1969年9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翁其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翁其腾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岚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子能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