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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17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梅建与上海紫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建,上海紫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7817号原告:梅建,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紫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黄孝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晋文,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喜林,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梅建诉被告上海紫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建撤诉。审判员  钱佳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蓓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