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8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鄢娟娟与徐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娟娟,徐护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8民初666号原告:鄢娟娟,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鄢辉友(系鄢娟娟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华(系鄢娟娟之母)。被告:徐护,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徐运东(系徐护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原告鄢娟娟与被告徐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鄢娟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娟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鄢娟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善平人民陪审员 周湘琼人民陪审员 邓华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