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力方与乔治扬扶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力方,乔治扬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力方,女,生于1964年5月6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飞,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治扬,男,生于1961年10月5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上诉人张力方因与被上诉人乔治扬扶养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力方提出撤诉,并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力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力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力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开彦审判员 陈明义审判员 王振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梦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