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罗建与余绍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余绍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955号原告:罗建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余绍东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与被告余绍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还清欠款,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撤回起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财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