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7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罗建与余绍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余绍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955号原告:罗建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余绍东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与被告余绍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还清欠款,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撤回起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财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