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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蔡望元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望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862号原告:蔡望元,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现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号。负责人:徐剑锋,该公司经理。原告蔡望元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本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望元以经本院主持协调,被告已将固定电话恢复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望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望元负担。审判员  雷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