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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吐尔洪江·库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吐尔洪江·库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1刑初71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吐尔洪江·库完,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吐尔洪江·库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张维担任审判长,李先来、杨琳担任审判员,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大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吐尔洪江·库完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聘请吐尔迪·阿布都热木为庭审翻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上午,被告人吐尔洪江·库完与阿不都拉·买买提(另案处理)从长沙乘车来到岳阳县城关镇寻找扒窃目标,二人事前约定的分工是由吐尔洪江·库完负责望风,阿不都拉·买买提负责实施扒窃。当日下午1时许,二人来到岳阳县城万福来宾馆附近时,阿不都拉.买买提见从此经过的被害人刘某的上衣口袋里有一台手机,便示意吐尔洪江·库完找到了目标,于是阿不都拉.买买提尾随刘某,吐尔洪江·库完在其身后约2米处跟随,穿过马路到达金林酒业门口附近时,阿不都拉·买买提从刘某的上衣口袋中扒窃一台OP**牌手机,盗得手机离开现场约20米时,被附近群众发现当场将其二人抓获。经鉴定,该被盗手机的价格为22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盗物品物证照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价格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吐尔洪江·库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2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吐尔洪江·库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吐尔洪江·库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吐尔洪江·库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 维审判员 李先来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