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1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玉峰与被执行人姚传代、罗山县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峰,姚传代,罗山县灵山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656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峰,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传代,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山县灵山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传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峰与被执行人姚传代、罗山县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玉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1执6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勇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