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1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玉峰与被执行人姚传代、罗山县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峰,姚传代,罗山县灵山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656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峰,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传代,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山县灵山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传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峰与被执行人姚传代、罗山县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玉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1执6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勇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