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刑申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卫兵故意毁坏财物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云刑申195号海卫兵: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德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海卫兵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5)迪刑终字第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不服,提出申诉。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5)迪刑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申诉。你仍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审查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你出于个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还指使他人用挖掘机将国道G214线K1816+370处的公路挡墙毁坏。经鉴定,被毁坏公路挡墙造价评估为人民币33,948元。你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清楚,并有书证,证人证言,申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你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