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民终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辽阳中院(2017)辽10民终398号朱序诉刘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序,刘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民终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序,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建筑职业学院教师,住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组*******号。委托代理人:解丽春,辽阳市白塔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智,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辽化电厂职工,住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组*********号。委托代理人:刘长瑞(刘智父亲),194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新源供水集团退休职工,住辽阳市弓长岭区温泉度假村。上诉人朱序因与被上诉人刘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5)弓民一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序的委托代理人解丽春,被上诉人刘智的委托代理人刘长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朱序因漏水造成财产损害属实,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漏水的原因及其与损害形成的因果关系予以查明后下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5)弓民一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弓长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朱序。审 判 长 杨 墅审 判 员 侯冀宁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海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