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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尹淑云与满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淑云,满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900号原告:尹淑云,女,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满玉华,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尹淑云诉被告满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尹淑云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淑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尹淑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米亚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