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辖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郑志军与上海王牌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王牌实业有限公司,郑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王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沈财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志军,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无锡市。上诉人上海王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牌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志军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民初33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郑志军通过网络平台向王牌实业公司购买商品,并指定王牌实业公司将其所购商品送至无锡市尚城绿园2幢304,合同履行地为无锡市××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十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王牌实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王牌实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浙江省桐江市。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郑志军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郑志军与王牌实业公司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其收货地江苏省无锡市尚城绿园2幢304室为合同履行地,该收货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王牌实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雁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