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与张朝通、陈彩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张朝通,陈彩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756号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峡阳镇新兴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770380973。负责人:谢居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春,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张朝通,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陈彩萍,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与被告张朝通、陈彩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诉讼过程中查明被告陈彩萍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陈彩萍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应木华代理审判员 卫瑞霖人民陪审员 黄须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