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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敏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常熟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常熟市供电公司,陈敏,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常熟市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3132号原告:陈敏,男,汉族,1945年3月9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常熟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8号。负责人:胡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人华,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敏诉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常熟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陈敏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8元,由原告陈敏负担。审 判 长  过铁军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人民陪审员  张阿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