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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行申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仰献与界首市教育局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仰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行申2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仰献,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再审申请人李仰献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行终字第001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仰献再审申请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认证,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遗漏诉讼请求,其诉请应当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仰献在一审中请求判令界首市教育局终止侵权,并归还22830元补贴,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请求撤销界首市教育局作出的《关于李仰献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阜阳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因上述答复意见和复议决定系界首市教育局与阜阳市教育局针对李仰献要求落实教师身份、待遇历史遗留问题的信访事项而作出的,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李仰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仰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玉圣代理审判员  石 音代理审判员  蒋春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玉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