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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尹松松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濮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松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濮城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472号原告:尹松松,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利杰,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濮城支行,住所地濮阳市油田采油二厂濮城镇西环路濮州宾馆南侧。负责人:杨旭亚,该行行长。原告尹松松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濮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松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尹松松负担。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