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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祝某与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兰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3民初663号原告:祝某,女,1963年3月5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贵州省石阡县。被告:兰某,男,1963年3月17日生,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贵州省石阡县。本院在审理祝某与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祝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祝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