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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绿润园林有限公司与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23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绿润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仅限于写字楼功能使用)。法定代表人:江新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绿润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林辉洪。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权、苏秀丽,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3民初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纠纷关系复杂,影响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本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而涉案工程位于增城区新塘镇,系座落在增城区辖区内,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规定,本案未达到上述法律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官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含1亿)至5亿元(不含5亿)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至3亿元(不含3亿)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暂计至起诉之日,尚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受案标准。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育周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玮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