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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赵法荣、吕兴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法荣,吕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赵法荣,女,生于1974年1月19日,汉族,居民,住址泰安市东平县,现住章丘区。被执行人吕兴华,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10日,居民,住章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法荣与被执行人吕兴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理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理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秀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