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汉强、杨忠海等与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强,杨忠海,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1432号原告陈汉强,男,汉族,1976年4月11日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原告杨忠海,男,汉族,1987年2月5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委托代理人刘道静、韩金龙,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士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利民,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强,男,汉族,1981年1月1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原告陈汉强、杨忠海与被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汉强、杨忠海不能主张其他当事人的权益,故二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汉强、杨忠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秋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晓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