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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少军与徐涛、胡俊、十堰市乾朗工贸有限公司、吴帆、颜新江、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727号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人李少军与被执行人徐涛、胡俊、十堰市乾朗工贸有限公司、吴帆、颜新江、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鄂0302执72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执行人徐涛(身份证号:420300197310041016)、胡俊(身份证号:420302197405271300)的住房公积金266万元。查封期限二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