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齐宗宗和贾云治、李士敏、瓦房店鸿顺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宗宗,贾云治,李士敏,瓦房店鸿顺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3844号申请执行人:齐宗宗,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贾云治,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士敏,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瓦房店鸿顺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冷希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齐宗宗和贾云治、李士敏、瓦房店鸿顺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