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吓俤与被告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吓俤,徐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534号原告:杨吓俤,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住会东县鲹鱼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男,住会东县鲹鱼河镇。特别授权被告:徐国,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鲹鱼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吓俤与被告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吓俤于2017年5月15日,以被告徐国答应一个月内还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吓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吓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吓俤负担。审判员 余志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