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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吓俤与被告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吓俤,徐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534号原告:杨吓俤,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住会东县鲹鱼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男,住会东县鲹鱼河镇。特别授权被告:徐国,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鲹鱼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吓俤与被告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吓俤于2017年5月15日,以被告徐国答应一个月内还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吓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吓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吓俤负担。审判员  余志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