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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执5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四川浪度公司与陈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浪度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57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浪度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高雄路一段*幢*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560823088。被执行人:陈鹏,男,汉族,1983年5月6日生。四川浪度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24549.98元,现被执行人陈鹏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7民初94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