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财保33号申请人: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潍坊路以北、和盛路以东。被申请人: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大槐路5号。申请人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东营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富建文代理审判员 符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