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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陈青山、郑冬冬等与何芳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山,郑冬冬,何芳龙,徐永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137号原告:陈青山,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郑冬冬,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日照市岚山区。上述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成,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芳龙,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徐永富,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陈青山、郑冬冬与被告何芳龙、徐永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青山、郑冬冬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青山、郑冬冬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青山、郑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1717元,减半收取858.5元,由陈青山、郑冬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