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4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畅继红与程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继红,程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04民初658号原告:畅继红,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程照平,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告畅继红与被告程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畅继红,被告程照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畅继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畅继红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不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5日,被告程照平找到原告称其办房屋手续急需用钱,经协商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约定:被告程照平借原告90000元,月利息2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特诉至法院,要求查明事实,依法公判。被告程照平承认原告畅继红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目前没有一次性还款能力,争取在十年内,把原告的借款本金还清。本院认为,被告程照平承认原告畅继红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畅继红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程照平借原告畅继红现金90000元,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被告程照平可以随时还款,原告畅继红也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应当给被告程照平一定的合理期限。原告畅继红于2017年4月25日起诉后,被告程照平至今未还。故原告畅继红要求被告程照平返还借款本金9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程照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畅继红借款本金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程照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树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继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