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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立辉、郑健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辉,郑健康,蒋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周立辉,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郑健康,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蒋香兰,女,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7106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健康、蒋香兰的银行存款252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蒋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慧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