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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宏耀限期腾地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张宏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02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800006442184K,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南庄路。法定代表人:王章钊,局长。委托代理人:符启平,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住张家界市永定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宏耀,男,1939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宏耀限期腾地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4日给张宏耀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行政非诉执行立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在三日内向本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三日内没有向本院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张国土资腾决字[2016]1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张家界市沙堤大道建设项目位于张家界市××××区大庸桥办事处和沙堤办事处范围内。该项目已经完成申请报批手续,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公益性项目。2015年7月27日,该项目用地获得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15年8月25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张政通[2015]21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沙堤大道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被执行人张宏耀所有的位于张家界市永××区沙堤办事处××组的房屋属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张宏耀的房屋经过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建筑面积为319.42平方米,确定张宏耀的被征收房屋及附构筑物的价格为人民币752265元。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与张宏耀经过多次协商,未能够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日向张宏耀送达了张国土资告知字[2016]19号《限期腾地告知书》,告知了张宏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了房屋拆迁款为752265元。张宏耀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陈述与申辩权利。2016年8月8日,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张国土资腾决字[2016]1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被执行人张宏耀收到该限期腾地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2月13日,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张宏耀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张宏耀收到催告书后,仍然没有履行《限期腾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张国土资腾决字[2016]1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张国土资腾决字[2016]1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张宏耀在收到本裁定书起五日内自行履行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张国土资腾决字[2016]1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浩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人民陪审员  吴如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 宪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