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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邓国强与开封冠名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强,开封冠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101号申请人邓国强,住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请人开封冠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五顷****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邓国强因与被申请人开封冠名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13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冠名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冠名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栋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