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宗麟霞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麟霞,宗麟云,宗麟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352号申请执行人宗麟霞,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宗麟云,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宗麟冬,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宗麟霞与被执行人宗麟云、宗麟冬共有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5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南里三十三号楼三层一-三零三号房屋归宗麟冬所有,由宗麟霞、宗麟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宗麟冬办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二、宗麟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宗麟霞、宗麟云每人房屋折价款一百零四万七千七百六十四元四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万一千四百五十三元、评估费八千一百六十三元由宗麟霞负担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六百九十四元、评估费二千七百七十五元(已交纳),由宗麟冬负担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六十五元、评估费二千六百一十三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宗麟云负担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六百九十四十元、评估费二千七百七十五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宗麟霞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法院备案。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3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俊奇审判员 徐斯博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炯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