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赖志华与李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志华,李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305号申请执行人赖志华,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李婵,女,汉族,1979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南宁市兴宁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赖志华与被执行人李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015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390000元(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下同)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经查,本案当事人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李婵已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过户涉案房产,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7执13992号。该案执行过程中,涉案房产已强制变更登记至李婵名下,且李婵已将涉案剩余购房款汇入至指定账户,双方当事人已履行各自义务,实现各自权利。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于法有据,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0155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杨云华执行员 薛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