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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4民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巴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4民终1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巴珍,女,藏族,1957年2月19日出生,西藏自治区人,务农,现住该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朱祥昆,西藏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巴珍因与林芝市巴宜区百巴镇人民政府、罗德明、索朗顿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巴宜区人民法院(2017)藏0402民初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巴珍上诉请求:上诉人巴珍请求撤销(2017)藏0402民初60号民事裁定,依法指令巴宜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错误。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并不是要求返还或恢复上诉人对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因此本案不应当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适用《土地管理法》。2、上诉人曾向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百巴镇人民政府的行为仅是宣传不是政府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因此百巴镇人民政府在上诉人搬迁时做出的承诺就是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现百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协议,其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属侵权行为。上诉人虽迁居至其它村,但对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合法拥有,现村集体组织中其他人非法剥夺上诉人合法权利,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其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巴珍起诉林芝市巴宜区百巴镇人民政府、罗德明、索朗顿珠侵害其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要求作出补偿。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的条件:(一)巴珍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公民;(二)该起诉书中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巴珍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藏自治区巴宜区人民法院(2017)藏0402民初6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西藏自治区巴宜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祖 中代理审判员 达娃央宗代理审判员 王 明 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益西拉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