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文娇诉赵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姣,赵凤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59号原告:王文姣,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赵凤涛,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娇诉被告赵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用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王文娇负担。审判长 金 旭审判员 金龙虎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