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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文娇诉赵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姣,赵凤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59号原告:王文姣,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赵凤涛,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娇诉被告赵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用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王文娇负担。审判长 金 旭审判员 金龙虎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