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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12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孟泽艺、葛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孟泽艺,葛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12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路165号。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扬,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黄河路221号。法定代表人:沙金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孟泽艺,男,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葛国华,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贵州重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孟泽艺、葛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1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9539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5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查封了被执行人孟泽艺名下汽车柒辆,其中贵F×××××徐工牌起重机实际扣押到位,其他六辆车辆未实际扣押,本次执行程序无法处置;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葛国华名下房产壹套、汽车壹辆。3、2017年2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孟泽艺名下贵F×××××徐工牌起重机进行了拍卖,买受人姚贵欣以5296000元最高价竞得此车,扣除抵押权2644798.01元、执行费80354元及评估费19475元、公告费300元后,剩余2551072.99元返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3、2017年5月15日本院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徐扬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