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执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2451无锡市思群特机械有限公司与黄冈裕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思群特机械有限公司,黄冈裕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245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思群特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272677—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邓巷村。法定代表人胡园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冈裕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261025830,住所地河北省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交通西路1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思群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冈裕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锡市思群特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