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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O4刑更0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孟战涛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战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O4刑更0900号罪犯孟战涛,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地河南省原阳县。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吴刑二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战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0日本院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08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孟战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劳动任务。2015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孟战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孟战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孟战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王臻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费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丽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