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5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岔林河农场与詹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岔林河农场,詹荣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356号原告:黑龙江省岔林河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813101332X8,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岔林河农场。法定代表人:张金涛,该农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明,男,汉族,岔林河农场第四作业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春,男,汉族,岔林河农场第四作业区工作人员。被告:詹荣,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岔林河农场与被告詹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岔林河农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岔林河农场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岔林河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0元,减半收取417.5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岔林河农场负担。审 判 长 高洪民审 判 员 帅小平人民陪审员 崔海波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亓广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