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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北京双河通达浆纸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智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双河通达浆纸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智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1832号原告:北京双河通达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服务中心514室。法定代表人:王秀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男,北京双河通达浆纸有限公司股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礼,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方智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60号舒至嘉园3号楼1101室。法定代表人:陈红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团,男,北京东方智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原告北京双河通达浆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河通达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智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智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河通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张绍礼,被告东方智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双河通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东方智库公司支付拖欠货款673387.47元;2.东方智库公司支付以尚欠货款673387.47为基数,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全部货款结清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过程中,双河通达公司变更上述诉讼请求为:东方智库公司支付双河通达公司货款611617.47元、违约金144457元。事实和理由:双河通达公司与东方智库公司于2010年建立购销合作关系,双方合作至2013年7月23日。经双方核对,东方智库公司累计欠双河通达公司货款1021661.56元。2015年12月31日,双方经询证函确认,东方智库公司尚欠双河通达公司货款685192.47元。后经双河通达公司多次催要,东方智库公司尚欠双河通达公司货款611617.47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被告东方智库公司辩称,不同意双河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经核算,东方智库公司尚欠双河通达公司货款数额应为76269.4元。2015年12月31日的询证函中57940.77元的税务发票金额应由双河通达公司负担,故欠款金额应为627251.7元。截至本案诉讼前,东方智库公司共支付双河通达公司货款73575元。双河通达公司提供的纸张存在质量问题且不予以处理,给东方智库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中图书直接损失296314.3元,图书仓储费用损失72000元。另外,东方智库公司与双河通达公司达成协议,由孝中弘典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中公司)替东方智库公司支付双河通达公司货款1231250.2元,双河通达公司直接给孝中公司开具发票,因此由此产生的109093元税款不应该由东方智库公司承担。故扣除上述已还款、直接损失、仓储费用及税票金额后,东方智库公司尚欠双河通达公司货款数额应为76269.4元。因双河通达公司没有给东方智库公司开具发票,东方智库公司才没有支付货款,东方智库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亦不应当给付违约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0年起至2013年7月,东方智库公司与双河通达公司签订多笔纸张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双河通达公司(卖方)向东方智库公司(买方)供应纸张。如纸张存在质量问题,买方应在10日内提出异议,货到90日内买方付清全部货款,若逾期欠款余额每日计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2015年12月31日,双河通达公司向东方智库公司出具询证函,询证函载明: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东方智库公司欠双河通达公司685192.47元,其中未开发票金额627251.7元。东方智库公司在询证函数据核实无误处盖章,并注明包括购税票款项。后东方智库公司分四次向双河通达公司支付货款共计73575元。因东方智库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2017年2月20日,双河通达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东方智库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11617.47元、违约金144457元。本院认为:双河通达公司与东方智库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东方智库公司在双河通达公司2015年12月31日出具的询证函上盖章并签字,应视为其对应支付双河通达公司货款金额的确认,东方智库公司应当按照询证函载明的金额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东方智库公司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双河通达公司要求东方智库公司支付拖欠货款611617.47元、违约金144457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关于东方智库公司辩称双河通达公司提供的纸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损失的意见,本院认为,东方智库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对账时未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且东方智库公司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图书直接损失及仓储费用与纸张质量存在直接关系,故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东方智库公司辩称税务发票金额应由双河通达公司承担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东方智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双河通达浆纸有限公司货款611617.47元、违约金1444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7元,由被告北京东方智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 琮书 记 员  李雪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