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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冬梅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冬梅,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87号申请人邓冬梅,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郴州市苏仙区。被申请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张美容,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邓冬梅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3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邓冬梅提供房产为该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冬梅的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邓冬梅名下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3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楚扬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