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终4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州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学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学良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4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新城区中路。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辉、林莹,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学良,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朝晖、林亮,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州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缪学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州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以其已经与缪学良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福州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670元,减半收取5335元,由上诉人福州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哲森代理审判员 陈 嘉代理审判员 雷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惠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