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604号原告:张某,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闫某,女,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原告张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规定,委托高密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感情不合,于2017年4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案件事实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闫某离婚;二、原告给付被告经济补偿款15000元,于调解书送达时一次性付清;三、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四、双方无其他争执。经本院审判员刘鹏程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訾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