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徐子银、罗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子银,罗弼,罗敏,何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徐子银。被执行人:罗弼。被执行人:罗敏。被执行人:何春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子银与被执行人罗弼、罗敏、何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敏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的房屋,被执行人何春海和罗敏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罗敏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的房屋,被执行人何春海和罗敏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丰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