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8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米艳与被告丁海东、李阳苹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艳,丁海东,李阳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480号原告:米艳,女。被告:丁海东,男。被告:李阳苹,女。原告米艳与被告丁海东、李阳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米艳于2017年5月15日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米艳负担。审 判 长  周民忠代理审判员  呼延莉人民陪审员  康东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颖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