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李小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李小琴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621号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63号A11号,组织机构代码:76192166-4。法定代表人:尹建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永亭,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199210153561。被告:李小琴,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杏树园巷**号*单元***室。证件号:360602196212210021。个体工商户:月湖区汇金商贸行,经营场所:鹰潭市月湖区干鲜果市场***号。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好媳妇公司”)与被告李小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525元,应当退回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525元。审判长 罗云奇审判员 陈大奎审判员 刘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